更新时间: 2023-02-20
道路管理者须履行法定责任保通行 在公路上骑电动车,自行摔倒送了性命,谁该为此承担责任?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由骑车人自己承担80%的责任,公路管理者承担20%的责任。 事情是这样的:2017年1月的一天,当地男子贺某骑着两轮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时,未与其他车辆碰撞而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7年10月,贺某的父母、妻子、儿女作为原告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路的管理部门赔偿5名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8万余元。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安全隐患。 作为管理部门的许昌市某区公路局则辩称,该路段的发包由当地政府负责,其单位无权发包,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路管理部门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贺某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此次事故中,死者贺某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道路瑕疵虽客观存在,但也并非突然出现而完全不能避免,因此